第四章 入股资金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财务报表可知,2018年三季报,资产总计793.8亿,负债合计566.6亿,净资产为227.2亿。2017年年报净资产则为1085亿-894.3亿=190.7亿。收购标的是310亿。这样看来,一直都不合规。如果要合规,要么增加资产,要么减少负债,要么两者并举。也许这就是折腾那么久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