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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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18: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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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审核、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委员三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还应当有一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会计从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



确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



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收集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1/2以上委员联名



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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