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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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094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
4、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对外担保额度的补充暨更新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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