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科期货接手光大信托债权资金来源存疑
顺钠股份资讯
2018-12-27 0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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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樊红敏 郑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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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债权转让之后,光大信托“踩雷”变成了迈科期货资管产品延期。

  12月24日,万家乐(000533.SZ)公告称,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民事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根据公告,迈科期货(870593.OC)作为原告,将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万家乐、浙江翰晟法定代表人陈环及其配偶宗蓓蕾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贷款本息、罚息等共约2211万余元。而此前通过债权转让,成功脱身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在诉讼中,仅作为案外人被提及。颇值一提的是,迈科期货方面曾表示,自身就是资产管理人,不存在接手债权一说。但《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迈科期货接手的债权中,仅有一小部分来自迈科期货资管计划融资。其余债权资金来源仍不明确。

  资金来源存疑

  此前,浙江翰晟与光大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光大信托设立“光大-锦绣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光大锦绣11号”),并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资金向浙江翰晟发放信托贷款,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亿元(具体以贷款凭证所实际记载的金额为准),贷款可分笔发放,各笔贷款期限均为1年,贷款年利率9.8%。

  就上述信托贷款,万家乐、陈环、宗蓓蕾分别与光大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浙江翰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光大信托2017年11月21日向被浙江翰晟发放贷款1000万元,原定2018年11月20日贷款到期;2017年12月22日向被浙江翰晟发放贷款1106万元,原定2018年12月21日贷款到期。

  2018年10月30日,光大信托向原告迈科期货发出《权利/财产转移通知书》,向四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光大信托将持有的对浙江翰晟的债权原状分配、转让给迈科期货持有。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浙江翰晟归还借款人民币2106万元,以及逾期还本罚息、贷款期内利息等共计2211万余元;判令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迈科期货官网11月20日、11月22日分别发布迈科锦乐1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迈科锦乐1期”)、迈科锦乐2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迈科锦乐2期”)延期公告。

  根据公告,迈科锦乐1期、2期两只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光大锦绣11号产品份额,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浙江翰晟发放信托贷款。

  公告还提到,10月30日收到光大信托送达的《权利义务转移诵知书》,将光大-锦绣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对浙江翰晟的信托贷款分别原状分配给迈科锦乐1期、2期。

  中基协网显示,迈科锦乐1期募集规模210万元,迈科锦乐2期,募集规模400万元。两只资管产品合计募集规模610万元,占迈科期货接手债权总额不足三分之一。

  合作渊源

  颇值一提的是,这并非迈科期货资管产品首次中招光大信托踩雷事件。

  2018年7月5日,迈科期货公告显示,迈科锦弘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光大信托的光大-迈科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中弘股份发放信托贷款。首笔贷款到期后融资人中弘控股未能偿还本息。

  光大信托于7月4日向迈科期货送达《权利义务转移通知书》,将光大一迈科2号信托计划持有的对中弘控股的信托贷款债权原状分配给迈科锦弘资产管理计划。

  迈科期货与光大信托的合作有其渊源。

  工商资料显示,迈科期货第二大股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01%)与光大信托同时参股了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中光大信托于2017年3月份入股。

  2017年,迈科期货资管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

  迈科期货2017年年报提到,资管业务收入上,本期较上期增长363.93%,系本期公司资管业务规模较上期增长所致。

  中基协网显示,2015年3月至今,迈科期货总共备案了55只资管产品,其中2017年备案的达35只。

  全身而退

  实际上,光大信托通道业务,仅今年以来,至少还曾成功从踩雷*ST德奥002260.SZ) 事件中全身而退。

  5月29日,*ST德奥(002260.SZ)公告透露,陷入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案。

  据了解,和合资管通过光大信托以“光大-德奥通航股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向*ST德奥发放了信托贷款,总共三期合计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在*ST德奥因经营问题无法按时偿还第一期本息后,光大信托宣布全部信托贷款本息到期,并将公司的债权转移至和合资管名下。

  上海律师信托协会副主任冯加庆向本报记者表示,期货资管产品通过信托通道进行资金投放,主要出发点是为了解决资管产品不能放贷的问题。

  但对于产品违约之后,信托公司全身而退,业内颇有争议。

  据冯家庆介绍,目前业内一种观点认为,信托公司作为拿到银监会批准的信托牌照的合格委托人,其对所负责的项目应该尽到受托人审慎、勤勉、尽责的义务。无论是作为通道方还是作为管理人都应该承担其对应的职责,包括在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后续信息披露和追踪等方面的职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讲,作为通道业务,信托公司是充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执行的,并且可能在合同中已对如果出现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等情况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信托公司也因此认为在此过程中自身是脱责的。

  但一个共识是,有些责任,不仅是约定的责任,还是法定的责任,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没办法通过合同规定进行排除的。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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