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大教育: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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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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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职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十二条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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