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大教育: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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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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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
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需履行相关程序
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在董事会决策审批权限以下的证券投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未经上述机构审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资金来源;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四)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方案后、相关
决议对外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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