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大教育: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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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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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主
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如通过资产等标的提供资助的,参照“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格式”介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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