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
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向董事会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舞弊行为;
5、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其他管理责任进行评价;
7、对被审计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2、有权出席、参加财会管理、经营决策与审计管理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等工作,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3、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4、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领导;
5、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6、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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