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红棉股份资讯
2023-12-28 19: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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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关于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 www.dentons.cn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邮编:510623)
14-15F,CTF Finance Centre Plaza, No.6,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510623,China

Tel: +86 20-85277000 Fax: +86 20-85277002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 京 大成(广 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广州市红 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is Dentons’PreferredLawFirm in China, withoffices inmore than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international lawfirm with members andaffiliates in morethan 160
locationsaroundtheworld,includingHKSAR,China.Form oreinformation,pleaseseedacheng.com/noticesordentons.com/notices.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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