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1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对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县梁汇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涌韬置业有限公司、苍南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为公司向参股公司或间接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开发运营费用,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参股公司的其它股东也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荣德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象山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桐乡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宁波荣慈置业有限公司、参股公司苍南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
参股公司宁波荣慈置业有限公司、苍南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公司对其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宁波荣慈置业有限公司、苍南荣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股东方均按各自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控股子公司桐乡荣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方宁波宁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桐乡荣安置业有限公司1.72%股权,为公司控制的员工项目跟投平台,因此其未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担保,桐乡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提供反担保措施。
此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邱妘 蒋岳祥 郭站红
二O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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