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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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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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遵循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款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定价方法: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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