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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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对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表决;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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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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