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国际医学资讯
2024-08-27 18: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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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8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互保企业除外),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被担保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且信誉良好的公司;

(二)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

(三)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

(四)以往贷款中没有逾期还贷记录,在银行的资信等级不低于AA级。

第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议案审议通过的,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程序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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