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会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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