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宋宗宇、崔恒忠、陈定文和曾德珩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董事会通过核查任职人员名单、股东名册、比对规则等方式,根据自查报告及调查核实情况,就公司在任期间的独立董事宋宗宇先生、崔恒忠先生、陈定文先生和曾德珩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间均不属于以下情况: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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