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8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保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应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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