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9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4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A 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现金股息金额: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500552 元(含税)。本次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权登记日:2020 年 6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2020 年 6 月 4 日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安排请参见公
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9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20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19 年末总
股本 934,762,67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50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74,977,076.25 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情况:
在本次权益分派业务申请前,公司股本总额因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增加至 938,113,759 股,同时本公司已累计回购 A 股股份 3,395,980 股,故本次
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为 934,717,779 股。在本次权益分派业务申请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前,公司将不再进行回购业务操作,且已限制激励对象行权。综上所述,根据“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每 10 股派发的现金股利调整为人民币 11.500552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A 股)方案
本次实施的公司 A 股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 A 股股本剔
除已回购股份(3,395,980 股)后的股份数量 614,853,5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 11.500552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 10.35049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2.30011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15005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公司 A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 A 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股利将于 2020
年 6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公司 A 股股东在上述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股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70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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