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丽珠集团资讯
2018-11-19 18: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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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0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0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有关详情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
经本章程规定程序,并报国家有关主管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份;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的其他情况。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可的其他情况。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第二十八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构批准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中交易方式购回;

方式购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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