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9-07-1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派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本公司1998年度派息方案已提交第十一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现将本公司1998年度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派息方案:
以公司1998年底总股本306,035,4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人民币0.50元(含税)的比例分派现金股息(外资股股息折成港币支付)。A股股东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0元。根据珠海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B股股东不扣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人民币0.50元,折合港币0.468元。(B股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次日中国银行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1∶1.0674为准)。
二、A股
1.派息对象:
截止1999年7月22日(星期四)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丽珠集团”股东。
2.“丽珠集团”的除权日为1999年7月23日(星期五)。
3.派息方法:
属于上述派息对象的“丽珠集团”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法人股转配股所分现金股息由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通过其托管券商于7月29日直接划入股东保证金帐户。若投资者在7月23日和7月26日办理了“丽珠集团”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
三、B股
1.派息对象:
截止1999年7月22日(星期四)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粤丽珠B”股东。
2.“粤丽珠B”除权日为7月23日(星期五)。
3.派息方法:
B股股东可于7月28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港币股息。
四、境内、外法人股、流通股未托管股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股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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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756)888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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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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