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998-11-0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法人股转让的事宜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该信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公司外资发起法人股东南粤(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丽珠集团)外资发起法人股18,893,448 股全部转让给中国光大医药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港币2.50元, 转让金额为港币47,233, 620元,以上股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6
.17%。转让后,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丽珠集团股份。
2. 本公司发起法人股东珠海经济特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珠海市信用合作联社) 将其持有的丽珠集团发起法人股15,086,716股全部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0元, 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0,734,133.20元,以上股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4.93%。转让后,珠海经济特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珠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不再持有丽珠集团股份。
3. 本公司发起法人股东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将其持有的丽珠集团发起法人股14,421,866 股全部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0 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8,939,038.20元,以上股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4.71%。转让后, 广东省制药工业公司不
再持有丽珠集团股份。”
4. 本公司发起法人股东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将其持有的丽珠集团发起法人股4,912,296股全部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0 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3,263,199.20元,转让股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1.61%。转让后, 珠海市桂花职工互助会
不再持有丽珠集团股份。
5.本公司发起法人股东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原中国银行珠海信托咨询公司)将其持有的丽珠集团发起法人股4,496,640股全部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0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2, 140 ,928元,转让股份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1.47%。转让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原中国银行珠海信托咨询公司) 不再持有丽珠集团股份。
本次转让后,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持有本公司境内法人股股份38,917,518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12.72%,成为丽珠集团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一家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丽珠集团B股9,244,713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3.02%。本次股权转让后,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两家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医药有限公司
共间接持有丽珠集团股份28,138,161股, 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9.19%。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权结构不变。
本次股份转让前6个月至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38,917,518 12.72
2 中国光大医药有限公司 18,893,448 6.17
3 广东省珠海市医药总公司 11,615,691 3.80
4 广州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1,059,428 3.61
5 广东韶关药业集团公司 6,463,548 2.1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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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受让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下称本公司)受让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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