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查 总队调查通字[2017]001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2017年9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9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 2018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8]1号)
【初步确定索赔条件】
1、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烯碳(000511)股票,并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2、2017年4月28日前持有*ST烯碳的投资者,此条件有可能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另行调整;
初步准备的材料包括 :
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对账区间2015.11.1-2016.12.31。要有姓名、股东帐户、资金帐户、买卖日期、单价、数量、股票名称、股票余额等。每页均盖章,如有多页,还需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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