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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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具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达律师、游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月 14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奕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5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400%。
前述股东为截止 202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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