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0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执208号之七《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常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新中兴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世今来(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南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天河酷卡(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京畿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朱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因增资协议纠纷,于2017年11月6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已审查完毕。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渝0110民特997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2月,申请人京畿控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请依法裁定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渝0110执2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8-060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0执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执208号之七《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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