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7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 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 日: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成都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在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
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勇律师、连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17年
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17年10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9
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15时至2017
年10月16日15时之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
2: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F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郭宏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
份200157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2474%。前述股东为截止 2017
年10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4%。(三)根据《股东大会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