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4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相关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聘任王鸿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鸿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孙剑非___________ 张新 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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