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华塑控股资讯
2024-04-17 22:20:3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18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大信 在 2023 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大信在资质 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能够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 如下:

一、资质条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85 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业人员总数 4001 人,合伙人 160 人,注册会计师 971 人,其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超过 500 人。

2022年度业务收入 15.78亿元,为超过 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 13.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10亿元。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196 家(含 H 股),平均资产额 179.90 亿元,收费总额 2.43 亿元。主要分布于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大信承做本公司 2023 年度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签字项目合伙人:刘涛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大信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0、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华塑控股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唐菡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2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在大信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华塑控股 2022年年报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冯发明

拟安排合伙人冯发明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该复核人员拥有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执业记录

大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13
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7 次。3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2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3人次。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质量管理水平

1、专业技术咨询

大信制定了专业技术咨询规程,以便于业务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并设置了专业技术咨询部门,负责事务所层面的咨询活动。项目组层面的咨询,主要由项目合伙人及具备相应经验的人员负责。2023 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对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会计审计事项等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咨询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2、意见分歧解决

大信制定了意见分歧解决规程,以解决不同人员之间存在的分歧,包括:项目组内部、质量复核部内部、项目组与质量复核部及专业技术咨询部之间的分歧等。明确了解决分歧应遵循“质量优先、自下而上、担责者定、民主集中”的原则。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重大事项分歧解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3 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
一致意见,无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大信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总所、各地区业务总部及分所,设置质量复核机构,质量复核机构需要对《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 A、B、C 类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必要时,可以对所有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由总审计师领导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在项目组未将复核意见落实到位之前,不得签发报告。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