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国新健康资讯
2024-05-21 18:47:16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22


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新健康保障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金融合作风险预防处置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证券与投资部、审计部、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小组作为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风险应急处置机构,全面负责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中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
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及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对相关金融合作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三)在发生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各项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和措施

第七条 在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全
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公司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
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1)要求财务公司说明事项的原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