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5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中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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