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4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以及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有决策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或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公司财务部为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责任部门,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
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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