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137名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高速路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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