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4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参与潍莱铁路站前工程投标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之《关于参与潍莱铁路站前工程投标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本次交易中标方与中标价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通过公开招标形成市场公允价格。
(三)WLTLZQSG-3 标段联合体牵头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
公司拥有雄厚的履约实力与良好的企业信誉,我公司因其原因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不大。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四)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铁路施工业务,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此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磊、王乐锦、朱玲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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