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6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4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之《关于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后,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的《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79,439,063股仅涉及以发行股份形式购买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标的资产,未涉及募集资金的实际流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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