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现对以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潍坊市健康街快速路PPP项目投标的议案》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本次交易中标方与中标价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通过公开招标形成市场公允价格。
(三)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四)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施工主业,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此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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