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7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现对以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项目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林存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一)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林存友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林存友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存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青岛海绵城市试点区PPP项目投标的议案》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本次交易中标方与中标价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通过公开招标形成市场公允价格。
(三)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四)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施工主业,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此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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