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于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证券管理部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由公司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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