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天酒店资讯
2018-03-06 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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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7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三月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2



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长沙



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芙蓉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633,084,5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2.13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共计持有公司309,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0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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