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0-2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光武、周志宏、晏
艳阳发表以下意见:
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补选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补选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三)同意提名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提案尚需在深交所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
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目
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将尽快推动销
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
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
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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