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1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2号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 司在2018年5月24日前就如下事项向我部报送书面说明,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请及时披露:
1.《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 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
(1)请结合你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增长情况、产能利用率和增长情况、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主要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数据,详细说明你公司实现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基础条件、可行性及合理性。
(2)请补充披露前述业绩考核目标中提到的净利润是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否为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及相关审计意见类型对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是否存在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你公司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请你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说明相关自查情况,公司是否不存在利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等提振公司股价的情形。
3.《股权激励计划》第 18 页对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时公司
回购相关股份的价格进行了如下规定:“回购价格为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请你公司核对前述回购价格的披露是否正确。
4.《股权激励计划》多处提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请进一步核对前述引用的规则规定是否正确、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按照我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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