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董事会环境、社会与管治委员会工作细则
兴业银锡资讯
2023-12-15 2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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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6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管治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特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与管治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为负责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 ESG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上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ESG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ESG 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八条 ESG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ESG 委员会会议,当主席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席职责。

第十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为使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委员应热心委员会工作,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二) 具有履行职责相关的 ESG 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 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ESG 委员会工作;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组,为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支
持。

第十五条 ESG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 ESG 委员会委员。ESG 工作组成员可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关注研究公司 ESG 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
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制定公司 ESG 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
等;

(三) 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四) 审议确定公司 ESG 相关实质性议题以及重要程度;

(五) 从 ESG 角度审查重大的投资、融资方案、重大的资本运营项目,为
董事会决定方案是否实施提供建议;

(六) 指导并监督 ESG 工作组构建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
并确保设有相关政策有效促进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及保护公司声誉;
(七) 审核公司 ESG 事项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
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要求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报告,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和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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