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宜化资讯
2024-03-25 20: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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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6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 7-1 号勤业商务大厦 9 楼 10 楼 12 楼
电话:(86 717)6754 269;邮箱:minji@minjilaw.com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湖北宜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湖北宜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湖北宜化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宜化董事会召集。湖北宜化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湖北宜化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提交审议。

湖北宜化已于2024年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湖北宜化: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5)。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是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0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14:30在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6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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