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6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证券代码:00042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3,17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786.6712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拟授予不超过 2,5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授予总量的 80.28%、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41%;预留拟授予不超过 6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授予总量的19.72%、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59%。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54 元/股。若在本方案限制性股票
授予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首次授予对象合计不超过 606 人,占公司在职员工总人数的 7.69%。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激励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激励计划(含预留部分)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 个月。
6、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2、本计划须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