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公司章程》修正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办公地址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
邮政编码:210019。 创新综合体A4号楼)
邮政编码:210019。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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