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7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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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律证意字【2018】第012号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程嵘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刊载、发布了《2018年第十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通知);因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35,945,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370%)提出临时提案的函件,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2018年第十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18年11月10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6日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3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卓逸群先生、副董事长马伟华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景然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15:00至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7名,代表股份3,244,829,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669%。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7名,代表股份532,051,1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029%。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在收到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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