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5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49,999,994.53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08,073,597.53元。
2016年8月12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于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以下简称“衡水银行光大支行”)新增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光大支行 5072720500036
2018年4月25日,公司、衡水银行光大支行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衡水银行光大支行和广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72720500036,截止2018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小写:
1,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8.5代线TFT-LCD玻璃基板生产
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健、石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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