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基于对东旭(营口)光电显示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注入方案实施的合理性,是为了保证承诺能够真实有效的履行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变更关于东旭(营口)电显示有限公司的注入公司的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桂华
张双才
韩志国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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