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4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13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东旭光电、公司、上市公司指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李兆廷
控股股东、东旭集团 指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宝石集团 指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旭光电投资 指 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旭飞 指 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旭新 指 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旭虹 指 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旭营口 指 东旭(营口)光电显示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规范承诺及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为了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承诺:
“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委托给东旭光电管理的托管公司外,本公司(人)及控股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公司(人)保证不利用对东旭光电的控制关系做出任何有损东旭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利益,或导致与东旭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形成业务竞争的决策。
3、本公司(人)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东旭光电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
4、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公司所拥有资产与东旭光电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竞争业务。
5、若因本公司(人)原因导致与东旭光电产生同业竞争,并致使东旭光电受到损失,本公司(人)将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6、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将东旭光电投资持有的
委托给公司管理的郑州旭飞全部股权和宝石集团持有的委托给公司管理的石家庄旭新全部股权注入东旭光电;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将东旭集团持有的委托给公司管理的东旭营口和四川旭虹全部股权注入东旭光电。在上述期限内,如出现因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监管要求变化等外部因素导致托管公司股权不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则实际控制人李兆廷、东旭光电投资、东旭集团及宝石集团将积极与相关各方协商,继续将上述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权托管给东旭光电。”
在做出上述承诺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直严格履行承诺,并于2015年12月19日和2015年12月31日,分别完成了郑州旭飞和石家庄旭新注入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成功履行了郑州旭飞和石家庄旭新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
消除了公司与东旭集团之间的部分同业竞争,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16年12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涉及东旭营口及四川旭虹
注入的承诺变更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将东旭集
团持有的委托给公司管理的东旭营口和四川旭虹全部股权注入东旭光电。除此之外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2017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积极推进上述托管公
司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并于2017年10月26日完成了四川旭虹注入公司的工
商变更手续,成功履行了四川旭虹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进一步消除了公司与东旭集团之间的部分同业竞争,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根据东旭营口注入公司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及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决定将东旭营口注入公司承诺修订为:“在2018年6月30 日前,将通过现金收购、定向增发等方式将东旭集团持有的委托给公司管理的东旭营口全部股权注入东旭光电。在上述期限内,如出现因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监管要求变化等外部因素导致东旭营口股权不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则实际控制人李兆廷、东旭集团将积极与相关各方协商,继续将上述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权托管给东旭光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