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1-28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一五年一月
声明与承诺
一、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五、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重要提示
一、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东旭光电”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收购旭飞光电和旭新光电国有股东持有的股权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申请事宜。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长江证券拟设立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昆山开发区国投以及英飞海林投资中心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
除控股股东东旭集团、长江证券拟设立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昆山开发区国投以及英飞海林投资中心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基金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拟出资认购股份的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长江证券拟设立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拟出资认购股份的金额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昆山开发区国投拟出资认购股份的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英飞海林投资中心拟出资认购股份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东旭集团、长江证券拟设立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昆山开发区国投以及英飞海林投资中心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60元/股的90%(即6.84元/股)。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本次发行定价市场询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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