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决策程序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
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选择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经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更换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其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余提名委员会委员推举一名委员行使主任委员职责;若委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董事长从提名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该次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未能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在公司董事会未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条第一款
所述人数且未增补新委员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的职权。在此情形下,为确保公司有序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案人可将提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提
名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具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提出需求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或下设工作组根据要求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包括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工作组负责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由股东或其他具备提名资格的主体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三日内召开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当在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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