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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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500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年8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8年8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8月18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23日(周四)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8月22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8月23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8年8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25,592,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130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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