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冀东水泥资讯
2018-10-17 16: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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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1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会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公司为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一)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控制,且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风险可控;

(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为本公司与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实施,公平、对等,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为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
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前已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已征求我们的意见,经审查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未发现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个人素养能够满足任职岗位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刘宇先生为总法律顾问,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五、对公司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孔祥忠
独立董事:柴朝明
独立董事:姚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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